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 方式 | 備注 |
2 | C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業務經營競爭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電信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服務; (二)對其經營的不同業務進行不合理的交叉補貼;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電信業務或者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 2.《湖南省通信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為通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設施條件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通信業務經營者與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簽訂排他性協議,阻礙其他通信業務經營者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設施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通信業務經營者不得通過與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簽訂排他性協議等方式,阻礙其他通信業務經營者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設施,限制通信用戶自主選擇權。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為各通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設施的條件。” | 0731-84912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