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450448881-B-011 | 重慶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設施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二)未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的;……” 第七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的。”
2. 《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規定》(2002年信息產業部令第23號)第二十條:“未經信息產業部批準,擅自建設國際通信設施進行國際通信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注:現為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重慶市電信條例》(1998年5月29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2年3月27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4年6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11月29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7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條:“擅自改動或遷移他人電信線路或設施的,由市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電信設施上擅自搭掛非電信管線的,由市電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進行施工作業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由市電信主管部門配合規劃、市政、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
4. 《重慶市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02 號)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民用建筑的開發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電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或者使用條件的; (二)拒絕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電信設施設置場所對電信設施進行正常維護和管理活動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電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市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為民用建筑的開發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接入和使用服務; (二)未定期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對基站的電磁環境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的; (三)未在設置基站的人口密集區域制作電信設施的發射功率、電磁環境水平等內容的告示牌的; (四)對電信設施進行正常維護和管理活動時,嚴重影響所在場所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五)未制定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建立應急隊伍、儲備應急物資,或者未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的; (六)未按照規定配備應急發電設備的。” 第十五條:“民用建筑的開發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 電信業務經營者與民用建筑的開發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之間不得簽訂排他性協議,限制用戶自主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提供的電信服務。 具備接入條件的民用建筑,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為其提供接入和使用服務。” 第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新建、變更基站,應當依法辦理無線電臺(站)設臺審批手續。基站所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按照核定的項目進行工作,并符合電磁兼容要求。 基站的電磁環境水平應當符合國家《電磁環境控制限值》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對基站的電磁環境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依法對基站的電磁環境水平進行監督檢查。 在住宅小區、學校、醫院等人口密集區域設置基站,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制作告示牌公布發射功率、電磁環境水平等內容。” 第二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電信設施進行正常維護和管理活動時,電信設施所在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給予配合、提供便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阻撓、干預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進入設置電信設施的場所。 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正常維護和管理活動,不得影響所在場所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制定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建立應急隊伍,儲備應急物資,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執行重要通信保障、應急通信保障和電信設施搶修的車輛應當依法登記為工程救險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停放區域、信號燈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供電企業應當優先保障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連續可靠供電;遇有特殊情況無法供電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前通知電信業務經營者,并及時恢復供電,保障通信網絡安全暢通。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應急發電設備,確保應急條件下通信樞紐及重要局所等關鍵通信節點的電力、能源供應。”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實施可能危害電信設施安全行為,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市電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營性行為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非經營性行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家規定的電信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實施下列可能危害電信設施安全行為的,應當事先告知電信設施產權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車站、機場、港口、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三)鋪設電力設施、廣播電視設施、電信設施、燃氣管道、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等,進行水下作業; (四)進行爆破、采礦活動; (五)建設生產易燃、易爆物品和排放腐蝕性物質的工廠; (六)可能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在國家規定的電信設施安全保護范圍以外實施前款行為,可能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施危害電信設施安全行為的,由市電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營性行為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非經營性行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下列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國家規定的電信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燒荒、燒窯、焚燒物品,打樁、頂管施工,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等; (二)在國家規定的電信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挖沙、取土、挖溝、掘井、種植植物,設置化糞池、牲畜圈、沼氣池; (三)采用截斷電信線路及電信設備供電線路、損毀電信設備等手段故意破壞電信設施; (四)在設有水底光纜標志的禁區內拋錨、拖網、挖沙、爆破以及從事其他危及電信線路安全的作業; (五)在電信設施上附掛物體、攀附農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桿(塔); (六)挪動、損壞、改動或者阻止依法設置電信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保護設施; (七)向電信設施射擊、拋擲物體; (八)其他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5.《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2016年7月29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依法應當編制城市管線綜合規劃、專項規劃、專業規劃或者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二)未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或者未告知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的;(三)未組織編制城市管線應急處置綜合預案的;(四)未對廢棄和權屬不明的管線進行登記,或者未對權屬不明的管線依法處置的;(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行為的。第五十條 管線權屬、管理單位對廢棄管線未及時處置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五條 管線權屬、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六條 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 023- 68576313 |
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事項第1、9、10、12、14、16、17、18、19、20、21、24、25、27、28、29項可適用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